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复议申请:当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决定后,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受理复议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复议期限和递交复议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3. 复议调查: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复议调查,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查阅有关材料,了解事实和法律情况。
4.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决定。
5. 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