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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委托收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27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开始了,你学习了吗?《经济法基础》这个科目的知识点比较零碎,需要大家尽早学习哦!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委托收款 ”的相关内容,快来学习吧!

学习2

(一)适用范围 

1. 主体 

单位和个人 

2. 债务证明种类 

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 

3. 范围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 必须记载事项(7项)

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 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 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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