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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2014-07-18 14:5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法的形式”。 

表格记忆法: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提示】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

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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