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法的形式”。
表格记忆法: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提示】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
自治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