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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重点:应纳税所得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6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常年占据税法部分的三分天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并称税法双雄,本就为难度大的税种,且教材涉及内容十分广泛,考生们须将备考复习重心放在基础知识上。

应纳税所得额

【大纲要求】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1.收入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确认时间

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

⑴规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⑵的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正确。

⑵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理解】权责发生制。

⑶产品分成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考情分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调整不大,仅因“增、营”全面合并导致个人所得税某些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有所变化。本章备考复习务求二税并重,而不能仅仅侧重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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