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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试重点: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5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内容巨多,但并非“难于上青天”,初涉税法更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对考点进行把握,切勿死记硬背!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记忆提示】

扣除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车、电池、涂料;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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