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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重点:出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3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票据的一般规定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掌握。难点内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熟悉:正确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追索。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出票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作出票据+交付票据
【知识点链接】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知识点链接】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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