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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失业保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8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3-16日,不知大家有没有按照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复习呢?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学员精心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祝各位学员取得高分,梦想成真!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失业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

单位:阶段性降至1%~1.5%

个人:不超过0.5%

【注意】阶段性降低,有效期2年。

(二)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领取期限

缴费期限(年)

领取期限(月)

≥1<5 12
≥5<10 18
≥10 24

 

【注意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注意2】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意3】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注意4】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相关连接:点击查看更多《经济基础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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