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常年占据税法部分的三分天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并称税法双雄,本就为难度最大的税种,且教材涉及内容十分广泛,考生们须将备考复习重心放在基础知识上。
【大纲要求】掌握
工资薪金所得
1.税目——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特殊规定】理解基本规定,不要求计算
(1)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计税方法】非基本计算(满足好奇心使用)
【注意】“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的区别在于前者并未实际退休,仅仅是离开工作岗位。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注意】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属于“免征额”
【链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解释】《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补偿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最高额度,但用人单位愿意按超过3倍的数额支付的,法律也允许劳动者取得。(不属于不当得利)
(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5)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该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9)保险金
①失业保险:缴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三险一金以外的非免税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①缴纳时:,单位缴费部分超过国家有关政策标准,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工资4%的部分并入本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领取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特殊职业
①采掘业、远洋运输、远洋捕捞
按月预交,按年平均计算实际应缴税款,多退少补。
②“兼职”(同时在两个以上所任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生计费。
兼职律师应自行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注意】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1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且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链接】若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则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考情分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调整不大,仅因“增、营”全面合并导致个人所得税某些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有所变化。本章备考复习务求二税并重,而不能仅仅侧重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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