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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0

今日(1.10),北京难得的好天气,和煦的阳光终于驱散了持续几日的雾霾。

所以,你也要相信,你现在所有的努力,都不会白费,你多上正保会计网校,多学点初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在5月13-16日之时,总会守得云开,见天晴。  

合同的效力

1.生效

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正保会计网校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周刊(第22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莫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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