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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签订劳动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0

今日(1.10),北京难得的好天气,和煦的阳光终于驱散了持续几日的雾霾。

所以,你也要相信,你现在所有的努力,都不会白费,你多上正保会计网校,多学点初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在5月13-16日之时,总会守得云开,见天晴。

签订劳动合同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提示】注意题目的表述方式。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注意2】计算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3.非全日制用工

⑴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⑵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⑶不得约定试用期;

⑷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⑸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相关链接正保会计网校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周刊(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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