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人有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判断标准:
(1)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债务,只是具备了民法上的代理关系等。如委托收款人只是代理收款而已;支票的付款人实际上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
(2)票据义务人是要在票据上签章的,而关系人不一定签章。如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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