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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范围

2014-11-10 14:3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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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内部人员)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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