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核算内容 | 举例 | |
借方 (5个) |
1.进项税额 |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注意: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
将原购进的不含税价为3000元、增值税额为510元的原材料退回销售方。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原材料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
2.已交税金 | 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 注意:企业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某企业每15天预缴一次增值税,每次预缴20000元。预缴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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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免税款 | 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粮食不含税价20000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600 贷:营业外收入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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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 |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第7章“出口退税政策与账务处理”处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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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出未交增值税 |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 某企业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3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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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4个) |
6.销项税额 |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注意: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
原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00元,销项税额为1700元的货物被退回,假设已经按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冲减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
7.出口退税 |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货物出口后凭相关手续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 如企业的免抵退税额为100000元,应退税额为80000元,免抵税额为200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000 在第7章“出口退税政策与账务处理”处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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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项税额转出 | 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 (1)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某机械厂将外购钢材100000元用于修建厂房: 借:在建工程 117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转) 17000 (2)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第7章“出口退税政策与账务处理”处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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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出多交增值税 |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对于由于多预缴税款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
(1)某企业2010年1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月末不进行账务处理。 (2)某企业2011年2月28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8000元,已交税金为9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按照“已交税金”与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较小一方做转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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