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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02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说明】法条原文无“出票”表述,票据上的任何金额和任何日期均不得更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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