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买方税)
1、纳税人
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或个人
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2、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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