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四章“价外费用”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例题·单选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0.585万元、优质费2.34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585+2.34)×10%=1.2925万元
B.(10+0.585)×10%=1.0585万元
C.[10+(0.585+2.34)÷(1+17%)]×10%=1.25万元
D.[10+0.585÷(1+17%)]×10%=1.05 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构成销售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本题中,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在计入销售额的时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款。则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585+2.34)÷(1+17%)]×10%=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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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请问老师,何谓优质费? 答疑老师回复: 所谓的优质费,其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小费,就是给你的酬劳之外的费用。比如说,你给别人办了一件事情,对方付给了你费用,但是他觉得不够而再给你一些额外的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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