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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诉讼时效中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01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一章“诉讼时效中止”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张某租用李某的房屋用于经营,约定每年的12月1日支付下一年的租金。2014年,张某由于忙于事务,12月10日才想起租金的事,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由于李某在地震灾害中受伤导致2014年12月30日之前无法向张某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应中止

B、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从12月2日开始起算

C、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从12月11日开始起算

D、如果张某于12月10日向李某表示12月15日支付租金,则诉讼时效从12月15日中断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不可抗力未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选项A不正确,当选。(2)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应从12月2日开始起算,选项C不正确,当选。(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应从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中断,选项D不正确,当选。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诉讼时效中止

  详细问题描述:

  中止和中断如何区分记忆呀?

  答疑老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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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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