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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承付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5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三章“承付期”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甲为国有企业,乙为供销合作社,乙向甲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结算方式。2013年3月1日,甲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甲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乙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3月11日,乙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托收承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起。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承付期

  详细问题描述: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起。那为什么不是3月13日?还有验货付款方式是从什么时候起多少天?

  答疑老师回复:

1、承付期为3天,指的是自起算日起3天,不是说承付期满才是起算日。题中,乙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是3月10日,所以起算时间为3月11日。

2、验货付款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承付期为10天。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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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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