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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认定与视同工伤的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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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挂钩)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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