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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竞业限制(12.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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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适用人群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注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链接】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注意】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解释(2016年新增)

  ①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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