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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及试题回顾: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0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

高频考点搭配试题回顾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下面就一起来学习吧!

高频考点:

行政诉讼

1.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内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和受理

(1)申请期限:

①先复议再起诉的:15日内。

②直接起诉: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试题回顾:

单选题

(2018·单选题)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

A.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的决定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C.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

D.财政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孙某作出记过的决定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得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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