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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及试题回顾:仲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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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搭配试题回顾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下面就一起来学习吧!

高频考点:

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试题回顾:

多选题

(2018年·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有( )。

A.仲裁事项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选定的仲裁员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D
【解析】

仲裁协议的内容有三项,不包括仲裁员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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