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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关税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28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的战鼓已经敲响,初级会计职称的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一、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2)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已计入应予扣除)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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