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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25

在备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其中《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梳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为了提高学习效率,贴心小编带来了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总结的《经济法基础》中的财产租赁所得的知识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油鸭!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

【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1. 含义: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 应纳税额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提示1】每次收入的确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示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记忆小贴士】收入不含增值税,本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扣,以前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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