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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25

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平时你有没有理财的习惯吗?为了你的钱袋子,为了美好生活,无论你是不是在备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相关知识,你肯定会用到!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知识点,绝对给你意向不大的收获哦!快来一起看看吧!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含义: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提示】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特殊规定: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解)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①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股权收购价格减原股本差额对应的部分不征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提示】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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