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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易错易混辨析】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区别: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委员会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具体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区别在于:
(1)两者出现的程序不同。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活动的调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决书则是在裁决结束后制作出来的。
(2)两者制作时所依据的原则不同。
(3)两者所反映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仲裁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产生的法律结果,仲裁裁决书则不然。
(4)两者的内容有很大不同。
(5)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记忆口诀】重点关注仲裁需要回避的情形和公开非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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