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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判决和执行(04.3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30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执行的管辖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肖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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