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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4-20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初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求“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的通俗解释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举个例子,甲欠乙100万,约定在2006年1月1日还款,如果到2006年1月1日,甲没有还款,乙就可以在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2007年12月15日发生洪水,则诉讼时效中止。假设洪水持续期间是10天,那么07年12月25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顺延10天,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截至2008年1月11日。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例如,2009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气罩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甲在4月21日找到煤气罩厂家要求索赔。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中止,相当于暂停键,当中止情况消除后,在前面的基础上继续。

中断,相当于清零键,当中断情况消除后,一切重新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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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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