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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冲刺复习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0

距离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仅剩不多的复习时间,想必这个时候再认认真真学习教材可能都看不下去了,但是该掌握的还是要掌握,零碎的时间还可以积累一些知识点,回顾一下有没有落下的点需要掌握!

那我们今日主要复习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劳动合同的终止”相关内容,记得做题巩固哦:

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记忆方向具体内容经济补偿金
履行完毕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原因】
劳动者主动终止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原因】
劳动者被动终止

用人单位不再续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
劳动者有“长期饭票”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原因】
劳动者有能力生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默认情形)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原因】
用人单位有过错

一方“驾鹤西游”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原因】
劳动者不需要了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原因】
劳动者被动终止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小保提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开始从事新的工作前能够生存。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用人单位‘降低报酬’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关系”都是劳动者“被动”终止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要求由企业支付补偿金,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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