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对于背书的考试大纲要求还是挺多的,而且大部分初级考生一到背书这块儿内容就比较懵,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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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其他相关知识点详解:
1.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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