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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冲刺复习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23

劳动合同的话题一直高居不下,不仅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形影不离、息息相关,那么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是如何定义的呢?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初级会计冲刺复习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提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提示】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服务期
(1)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期间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提示】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订立时用人单位劳动者竞业限制约定
约定补偿金有效
未约定补偿金无效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履行时订立时未约定补偿金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可要求按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较高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有效
向法院主张解除可额外要求3个月补偿金解除
单位原因不支付补偿金时间不满3个月可要求单位支付已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有效
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可请求法院解除
可要求单位支付已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
解除
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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