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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的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7

 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大家快放下手里的游戏、聊天,开启疯狂备考模式吧!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 ××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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