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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法的分类(10.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28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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