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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10.1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0-14

  仲裁(类似街道办,属于民间解决纠纷的中立第三者,俗称和事老)

特征 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中立第三者(即: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①不能提出仲裁的事项:人身关系、继承纠纷注
②不适用仲裁的事项: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只是民间性的组织,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只有法院才有强制管辖权)
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协议效力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在首次开庭前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③但仲裁协议无效,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放弃仲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行驶管辖权。
仲裁裁决 ①开庭不公开。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作出裁决书后不能再提起仲裁,但撤回申请的除外。
③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④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⑤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1/3名,单数

  补充: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即是:仲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当约定的纠纷发生时双方同意向约定好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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