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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VS民事诉讼 一文简单了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2

《经济法基础》科目试题主要测试考生对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基本法规的掌握程度;知识看着内容比较简单,但由于它在整个初级职称考试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必然要求考生对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试时可能难度要加大,虽然教材内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试都使考生感到很吃力。

其中,第一章总论作为全书开篇章节,一方面介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介绍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虽然在考试中所占分值最多8%,但其内容影响至深,远非所占分值可比。如果对知识掌握不清楚的话,后面的学习很容易出错。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一共3节,最重要的就是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这一节。这一节中包含了两个很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仲裁和民事诉讼。下面我们详细的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

详细对比

 仲裁民事诉讼
适用合同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仲裁)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1名或3名3名以上单数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
时效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申请前提双方必须在事前或事后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直接提出
形式书面一般书面,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提出
收费
开庭
公开×
回避制度
和解
调解可以一般可以调解
“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非诉案件”“身份确认案件”不得调解
法律文件生效裁决:作出
调解书:签收
一审:送达15日未上诉
二审:终审判决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判决、裁定: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其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来源:2020年初级会计《应试指南》侯永斌著

经典案例

【引例】老王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某15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

老王住进新房之后,发现该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于是,老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开发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修缮房屋。

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被告开发商提出双方已订立了仲裁条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王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隐瞒事实真相而致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被告开发商在首次开庭前以此提出异议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老王的起诉。

仲裁VS民事诉讼

【解释】经济(商事)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法律制度,它是由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经济仲裁和诉讼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发生了纠纷,到底选择哪一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可以自愿选择,“或裁或审”。

但真正落实下来是哪一种,主要还是看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协议,则只能选择仲裁;而如果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不得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意味着裁后不得再裁也不得再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子受理。仲裁和诉讼的范围不同,涉及到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权益的纠纷是不能申请仲裁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当事人在已经选择仲裁的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审理:一是仲裁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等。 二是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向法院声明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也就像案例当中,如果被告当事人开发商没有及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已订立了仲裁条款、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来源:新浪微博@隋心老师

实战演练

【多选题】关于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赵某与妻子的离婚财产纠纷既可以提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提请仲裁,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协议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选项A,婚姻纠纷不能申请仲裁;选项B,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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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心老师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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