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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期限(09.1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16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合同期限

  a)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合同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i.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ii.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iii.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iv.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v.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vi.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vii.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viii.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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