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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新增知识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08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为助力考生冲刺,正保会计网校张稳老师精心整理了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新增知识点,根据经验,新增知识点在考试中考核的几率相对更大,考前回顾一下这些知识点,事半功倍。以下是第二章新增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教材P76)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教材P77)

从2016年5月1日起:

(1)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省(区、县),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2)单位缴费比例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县),可以阶段性的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

(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教材P7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含大学生):

(1)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四、失业保险费费率的调整(教材P88)

自2016年5月1日起:

(1)阶段性的降低至1%~1.5%,个人费率不超过0.5%

(2)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五、生育保险(教材P89)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社会保险登记(五证合一制度)(教材P90)

(一)登记制度

(1)2016年10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由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或注销

(1)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链接: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新增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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