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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开证行 议付行 受益人账户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11

  试题内容:

  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办理和使用要求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B、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30%的保证金

  C、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D、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用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根据规定,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选项A错误;开证行在决定受理申请人开证申请,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而并非是30%,选项B错误;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选项C正确;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选项D错误。

初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开证行 议付行 受益人账户的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开证行 议付行 受益人账户的区别

  问题详细内容:

  开证行,议付行,受益人账户有什么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的责任是保证付款(不一定是亲自付款)一般是在进口人所在的银行。

  议付行:是接受委托代为付款,所以在其付款之后,肯定是要把自己付出的款项追回来的。

  受益人账户:就是买方账户。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之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受益人已经获得了付款,但如果议付行从开证行处得不到付款,那么是可以从受益人账户来收取议付金额的,此时就是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议付行,是接受委托代为付款,所以在其付款之后,肯定是要把自己付出的款项追回来的。首先是向“开证行”追索,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那么此时议付行就去找“受益人”(因为议付行是把钱交付给了“受益人”),此时议付行就从受益人账户中收取议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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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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