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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1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知识点,赶快来学习吧!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1.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司法效率优先

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提示】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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