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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所得税来源地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5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来源地”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总结】

答疑老师回复:

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5.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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