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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所得来源地(06.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5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①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②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③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④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⑤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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