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账管理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⑤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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