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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06.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5

仲裁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分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仲裁开庭不公开。

  6.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7.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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