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1年审计师考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
摘要:参加天津2021年审计师考试的考生,应在考前14日内自行检测体温,并于考前使用手机及时申领“天津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每日登录更新健康码状态。详细情况如下:
2021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
1. 考生应在考前14日内自行检测体温,并于考前使用手机及时申领“天津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每日登录更新健康码状态。同时,避免前往国(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离津,做到非必要不离津,并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员接触。
2.考生须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天津人事考试版块“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打印《2021年度审计、出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的附件《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如实填报并承诺真实性。考生须持本人填写的纸质《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每科目考试一张)进入考点考场。
3.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尚未解除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者;2021年有国(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者;考前14日内存在体温达到或超过37.3℃、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以及天津健康码为“红码”或“橙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的考生须考前将本人有关情况(包括:本人报考的考试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等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以上人员须如实向上述电子邮箱申报有关情况。
4. 考前14日内有外省市来津或本市外出后返津的考生,须提供考前2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其中,考前14日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考前2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须在考前三日将相关情况向考试机构报告,经综合研判是否允许参加考试,如参加考试,应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5.天津健康码为“红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尚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的新冠肺炎已治愈出院确诊患者和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入境后处于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6.考前有入境旅居史的人员(含港台地区),入境未满21日者不得参加考试,超过21日未满28日者持考前2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7.考生如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解除14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但尚处于治愈未满28日的居家医学观察期内的,须提供治愈出院诊断证明、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考试前2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考生如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满28日(含定点医院内观察期14日)且解除隔离核酸检测阴性的无症状感染者,须提供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考试前2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且健康状况无异常。
上述两类考生,须在考前三日将相关情况向考试机构报告,经综合研判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如参加考试,应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后满14日且未满28日的人员,如参加考试,须经考试机构及辖区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并遵守防疫有关要求。解除集中隔离未满7日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参照上述治愈人员审批。
8.考前14日至考试当日,考生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排除新冠肺炎,且持考试前2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向考试机构报告,经综合研判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如参加考试,应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9.考生须遵守各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健康检查和登记,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
考试当日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进入考点前若体温测量达到或超过37.3℃,须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不得继续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若发现体温达到或超过37.3℃,由考点医护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并视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或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10.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显示考前14日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带金盾(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即显示金盾标识)的实时天津健康码“绿码”、部分考生还须携带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疫情排查材料,方可允许进入考点、考场。其他项目均齐全但未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考生须进行现场登记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1.考生进入考点后,需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场,进、出考场或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12.考生应遵从考点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两委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相关防疫要求。
13.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4.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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