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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诉讼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5
普通

  2016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初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初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种。

(一)级别管辖

包括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中院管辖: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④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情形

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改变

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的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不服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辖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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