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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5
普通

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初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1)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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