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10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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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
2.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责任承担:
(1)合并后,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分立后,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