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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上市公司收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09
普通

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初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收购

1.披露义务:

达达到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交易所的交易,拥有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增增减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要约收购的情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3.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禁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7.超额: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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