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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汇票的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09
普通

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初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分类:分为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背书。

转让背书

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注意】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设质背书

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指持票人为委托他人收款而为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背书的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事项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
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的连续与背书的效力

(1)背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效力:

①连续——可以;

②形式不连续,实质连续——举证;

③形式和实质都不连续——追索、利益偿还请求权

(3)转让背书的效力: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

(4)委任背书的效力:只产生对被背书人代理权的授予,而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5)设质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只使被背书人取得对票据权利的质权,只有在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才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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