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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国家审计机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5-04
普通

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积累是备考的基石,2018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7年审计师教材,整理的初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可以将国家审计划分为4类:

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我国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庭进行审判,做出裁决。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的具体任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4.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2017年变化)。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检查、建议、公布)

(1-4,是与取证权限有关的)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权)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布权)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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